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和《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协会的自律公约。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二)在经营期间未出现过重大经营事故或重大违约事件; (三)股东和管理层无严重不良记录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论和实物研究并有较高学术和管理水平的专家学者; (二)关心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入会与退会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协会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简历;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三)个人简历;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协会将视申请单位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有关机构到申请入会单位作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书面文件并核实无误后,提交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申请单位需实地考察的,将于实地考察结束后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 协会同意入会的,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会费交纳手续,协会秘书处向其颁发《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证》。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设定会员代表,应经理事会确认;担任监事的单位会员设定会员代表,应经监事会确认。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担任理事、监事的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经理事会确认;担任监事的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经监事会确认。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秘书处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发生《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会员年度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第十七条 协会通过网站和公开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协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七)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 (八)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协会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单位会员变更联络员时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二十条 会员应根据《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当年会费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协会的《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员年度资格审核制度,相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为协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及其他形式的公开表彰; (二)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形式的奖励。 协会给予会员奖励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经理事会同意,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励和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会员的奖励及处分等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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